CCER的概念其實來源于CER——核證減排量,是國際清潔發展機制中的一個特定術語,指聯合國執行理事會(EB)向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企業頒發的經過指定經營實體(DOE)核查證實的溫室氣體減排量。所以在CCER沒有提出來之前,中國一直通過清潔發展機制參與國際碳市場的交易。
但是,隨著歐洲經濟低迷以及京都協議書第一階段的結束,CER價格不斷下跌,CDM項目發展受阻。于是我國開始籌建國內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其碳信用的標的為CCER。
2012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兩大關鍵文件,建立CCER簽發流程和框架。
中國第一個CCER項目是位于內蒙古的輝騰錫勒風電場,注冊于2005年6月。2015年3月,國內首單CCER線上交易完成,由上海寶碳新能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向項目業主龍源電力股份集團有限公司所屬甘肅新安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分2次購買CCER共20萬噸,其中一筆成交價為19元/噸。
由于早期標準的不完善和自愿減排交易量小等因素,CCER市場并未發揮應有優勢,于2017年3月17日關停。國家發改委在這天發布公告“暫緩受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方法學、項目、減排量、審定與核證機構、交易機構備案申請”;并指出:“在《暫行辦法》施行中存在著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量小、個別項目不夠規范等問題”;但已備案的CCER項目仍然可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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