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數據質量是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有效運行的基石,具有維護市場信用信心和國家政策公信力的作用。為維護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2022年3月15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做好2022年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相關重點工作的通知》,中創碳投就此做出了解讀。
以下是重點摘要:
全國電網排放因子由0.6101tCO2/MWh調整為最新0.5810tCO2/MWh。
規定了更加明晰的核算方法,如元素碳不同基換算采用的水分的選取、供熱量、供熱煤耗計算等,確保企業報送以及核查機構核查時統一核算方法和尺度。
規范了碳排放數據質量控制和過程管理,尤其是規范了元素碳檢測,從樣品采樣、制樣、化驗、基準換算各個環節,壓縮數據造假空間,確保公平統一。
01 相關時間安排:發電重點行業早于其他行業
02 有關新舊指南的適用時間
2021年度以及2022年1至3月仍按照《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環辦氣候〔2021〕9號)要求開展溫室氣體排放核算、編制排放報告。
自2022年4月起,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按《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2022年修訂版)》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在核算2021及2022年度碳排放量時,全國電網排放因子由0.6101tCO2/MWh調整為最新0.5810tCO2/MWh。
03 明確有關元素碳含量檢測的要求
1、 獲取方法上,不分自檢、內檢,對每月縮分樣檢測中的每個縮分樣品的質量做出明確要求(每個縮分樣品的質量應正比于該入爐煤原煤量的質量且基準保持一致),重點排放單位應嚴格按照要求進行操作并做好記錄臺賬。
2、 對于資質要求,皆需要檢測實驗室要有CNAS或CMA認證。即2022年4月份開始,自檢實驗室不具備上述資質的,檢測結果將不被采信。
3、 本次修訂版延長了樣品從采集到監測的時間,在每月結束后的40日內(2021年公布版為30日),并規定需要出具報告;
4、 同時,2022年修訂版增加了檢測內容,要求檢測報告應同時包括樣品的元素碳含量、低位發熱量、氫含量、全硫、水分等參數的檢測結果,用于數據真實性的交叉驗證。檢測報告應加蓋CMA資質認定標志或CNAS認可標識章。
5、 與2021年公示版相比,對元素碳含量換算時,對收到基水分和空干基水分取值做了明確要求,指出可采用企業每日測量值的月度加權平均值,以%表示,重點排放單位應做好每班次或每日水分記錄臺賬。
04 生產數據核算方法
05 月度信息化存證
重點排放單位自2022年4月起,在每月結束后40日內,通過環境信息平臺對以下臺賬和原始記錄通過環境信息平臺進行存證,包含以下三類文件:
1、與碳排放量核算相關的參數數據及其蓋章版臺賬記錄掃描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發電設施月度燃料消耗量、燃料低位發熱量、元素碳含量、購入使用電量等在核算中適用的相關參數數據;
提煉:重點排放單位應按時登錄系統提交生產日報表、生產月報表、入爐煤日化驗值報表、每月元素碳檢測報告等文件。
2、通過具有CMA或CNAS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元素碳含量等參數進行檢測的,應同時檢測同一樣品的元素碳含量、低位發熱量、氫含量、全硫、水分等參數,并存證加蓋CMA資質認定標志或CNAS認可標識章的檢驗檢測報告掃描文件;
3、與配額核算與分配相關的生產數據及其蓋章版臺賬記錄掃描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月度供電量、供熱量、機組負荷(出力)系數等相關參數。
06 其他行業企業
2020和2021年任一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綜合能源消費量約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建材、鋼鐵、有色、石化、化工、造紙、民航等行業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開展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工作。
相比上一年,2022年納入本通知工作范圍的行業子類不包括二氟一氯甲烷、航空旅客運輸服務、航空貨物運輸服務。其中,二氟一氯甲烷副產物三氟甲烷按照《〈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有關規定管理。
為做好國際民航組織有關國際履約工作,中國民航局正在組織開展民航飛行活動碳排放報告與核查工作。
為減輕企業負擔,生態環境部不再重復組織航空旅客運輸服務、航空貨物運輸服務行業企業開展碳排放報告與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