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托法》的規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通俗來講,借鑒高凌云在《被誤讀的信托》一書中概括的內容,“信托是一種與財產有關的具有信任性質的關系,是一種財產轉移和管理安排,由財產所有人(“信托設立人”或“信托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由其持有該信托財產并為他人(即信托“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可見,信托本質上是一種基于信任產生的財產轉移和管理,其中信托財產可以是資金、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碳資產作為一種財產,基于所有人對于盤活碳資產或低成本履約等目的,碳信托應時而生。同時,早在試點碳市場期間,碳信托就有實踐案例。結合《信托法》關于信托設立的要件規定,碳信托業務也基本遵照傳統信托設立的邏輯而需滿足特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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